訴訟人的地位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訴訟地位列為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訴訟中的第三人分兩種: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人可以自己主動請求參與訴訟,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由法院追加或者當事人申請追加。 就你所說的,原告能不能列第三人,要看這個第三人與案子是什麼關係,要是與案子的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原告是可以列的或要求法院追加為第三人。 要是與案子無關或與本案的法律關係無關,則不能,需要另行起訴。

訴訟代表人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就是說,只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一)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裡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佈。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二)登記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佈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系屬,只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三)裁判效力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關於訴訟地位中的第三人

訴訟中的第三人分兩種: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人可以自己主動請求參與訴訟,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由法院追加或者當事人申請追加。

就你所說的,原告能不能列第三人,要看這個第三人與案子是什麼關係,要是與案子的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原告是可以列的或要求法院追加為第三人。

要是與案子無關或與本案的法律關係無關,則不能,需要另行起訴。

關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答案: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故選D.

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還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公訴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為的機關法人),以及第三人。

分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那麼分公司訴訟的地位如何?下文是找法網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整理: 從立法上看,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0條第5項之規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參加訴訟。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沒有疑義。但是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眾說紛紜。由於《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在實踐中,有的一律否認分公司被告責任,涉及分公司責任時,一律以總公司名義作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義為被告,卻判令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以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從公司的性質來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依法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4、獨立的法人 。可見,分公司的性質並不屬於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 《民訴意見》40條中,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見,分公司雖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那麼,既然法律賦予了它當事人的地位,那麼它就應該在其所能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法律後果,分公司在產生糾紛時,就應當以分公司為適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擔責任,因為它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資產也是屬於總公司,所以此處與《公司法》第14條並不違背。 在分公司訴訟中,沒有必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況且在不論什麼情況都列總公司為被告指只會增加訴訟成本,特別是在只列總公司為被告的情形下,由於直接的法律關係者是分公司,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事實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揮增加訴累。只有在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或者是以總公司直接名義產生的法律關係,才應以總公司為被告。 在分公司撤銷或者關閉的情況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故此時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至於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目前學術界爭議較大。由於刑事訴訟法第96條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活動內容,並未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所以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偵查階段律師的稱謂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法律輔佐人、法律幫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顧問、辯護人等。一般認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故仍然應當稱其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為宜,其他稱謂都不規範。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行使辯護權,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充分借鑑人類社會這一優秀的訴訟文化成果,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就是辯護人,並應當進一步擴大辯護律師在這一訴訟階段中的訴訟權利,以便從根本上加大我國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力度,極大地促進我國刑事司法文明化的歷史進程。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一個原則,誰上訴,誰就是上訴人;誰被上訴,誰就是被上訴人,其他人,依照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原告的主體地位及被告的訴訟地位怎樣

民事案件原告與被告訴訟地位是一樣的

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30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於當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他們居於被追訴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可以成為重要的證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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