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房是什麼意思 ?

General 更新 2024-05-27

承租公房是什麼意思

沒錯。

承租就是租別人的住宅。

出租就是把房子租給別人。

什麼叫未承租公有住房?

什麼叫未承租公有住房?

就是沒有租到政府的廉租房(政府建的很便宜的那種)。

公房承租人如何確定

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實踐中,公房承租人該怎麼確定呢?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於的一些介紹,僅供參考。關於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第三,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問題主要出第三種情形中。由於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意見。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當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以其他家庭成員存在異議為由不予變更,所以就一直拖著,到底誰是承租人的問題至今懸而未決。就筆者瞭解,這種情況十分普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應當如何認定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延伸閱讀: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做公房承租人具備幾個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麼2013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絡,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與非承租人分別享有何等權力

看看律伴網上面的律師是怎麼說的

公房是什麼意思,公房買賣過戶繼承

一.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1)以低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並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公房。(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公房。(3)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權糾紛的公房。(5)已經抵押並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公房。(6)上市出售後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公房。(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公房。(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公房。

在本市城區範圍內未承租公有住房是什麼意思

就是沒有以你家庭成員名字承租的公有住房(就是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出租的房屋)。

承租單位公房的承租權能繼承嗎?

【案情介紹】高某所在單位於多年前將單位所有公房分給高某居住,由高某每月支付租金。此後,因單位多次調換領導,高某承租單位公房一事被遺忘,已多年未向高某收取租金。於是高某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單位也一直沒有收回該房屋。高某於1995年去世,單位在清理其遺產時發現,高某與其家人現在所居住的房屋屬於單位所有。單位認為當初該房屋是租給高某居住使用,現在高某已去世,決定收回該房屋,將該房屋轉租他人,並要求高某的家人補交多年所欠單位的租金。高某的家人不服,認為對該房屋的承租權應作為高某的遺產由其繼承,不同意單位收回該房屋,要求繼續租用。雙方協商無果,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承租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本案高某雖已死亡,但房屋租賃合同並未終止,且高某家庭生活較困難並無其它居住場所,故與高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權繼續承租爭議房屋。 【案例評析】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承租公房的承租權是否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麼是承租權?這裡所說的“承租權”,是指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在滿足本單位內部的某些規定能享受某種福利待遇的特殊人群可以租用單位公房供自己或家人居住、使用的一種權利,在一般情況下,承租單位公房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能租用單位的公房的,必須是滿足本單位內部的一些規定能享受該福利待遇的特殊人群,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租用的,因此房屋租賃權的人身屬性很強,出租權專屬於出租人,承租權專屬於承租人。其次,單位出租的房屋的所有權由始至終都屬於國家、集體所有,不屬於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佔用、使用的權利。而承租權正是基於租賃合同而產生的一種專署於承租人的人身權利,承租人死亡後,根據《合同法》相關理論,該租賃合同就已經終止,也就是說承租權是基於租賃合同而產生,當然因租賃合同的終止而消滅。作為公房所有權人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擁有的房屋擁有合法的處分權,承租人死亡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有權收回該房屋或決定是否將該房屋繼續出租給死者家屬使用或出租給本單位其他可以享受租用單位公房的福利待遇的職工。再次,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公民死亡時的遺產繼承的範圍僅限於該公民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雖列舉了幾種公民可以繼承的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性權利,但是同時也規定有公民生前專署於自身的人身權利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如前所述,承租權的人身屬性很強,屬於專署於死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承租單位公房的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上面談到的案例就是由於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租用本機關、本單位公房時,一般租賃合同中都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該合同長期有效,就造成在承租人死亡後,其家庭成員仍舊長期居住該房屋的現象。於是有人就認為單位公房的承租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除上述情況外,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大量城鎮居民有承租人代表家庭與國家、集體及私房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雖然也是承租的單位公房,但不同於上述案例中以個人名義承租單位公房的情況,應區分看待。此時,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所不同,一方雖仍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一方雖然出面承租的人多為個人,且是以個人名義承租,但其本意是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使用,此時的承租人應視為整個家庭。在租賃期內,每個家庭成員都應享有對承租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死亡的,並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死者其他家庭成員仍可繼續使用承租的房屋至租期屆滿為至,出租房屋的人不得以承租人已死亡為由解除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剝奪死者其他家......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10分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無所謂繼承問題,但公房承租人去世之後,公房的承租權主體是否發生變更?誰有權繼續承租呢?繼續承租人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

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後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如果出現爭議,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承租的,必須經過房管部門同意。

哪些房屋屬於公房租賃

一、其公共產權住房、國有住房,在國外又叫做公共住宅、公營性質的住宅。主要由本地的政府建設而成,可以向當地城市的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公共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二、其公房有時也指拆遷後分到的房子,公產房與私產房的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1、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2、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們全部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3、公產房是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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