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精神損失費 ?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什麼叫做精神損失費

1、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關係到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和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

2、《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8月7日頒發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解答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4、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頒發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內容比較完整的專門的解釋,其中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一般人格權、榮譽權、親權、親屬權等身份權、死者的姓名、隱私、遺體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將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情況下需要賠償精神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六一次會議通過)

法釋[二○○一]七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耿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什麼叫精神損失費

一、精神損失賠償概述   精   神損失是指由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我國學者曾世雄先生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撫慰金與精神損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臺北1989年版,第6頁。)筆者亦不作區分。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於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於對受害人財產的侵害。   即   受害人依法律之規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於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後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權行為法的現代化,現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代心身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財產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 例如:1.精神損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損害的無形性   2.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並不僅限於人格權利,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所以,精神損害賠償越來越脫離人格權救濟方式這一侷限而成為獨立的制度;3.法官的作用在這一領域顯得十分活躍,可以說,法官造法起到了彌補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國經過審判實踐積累經驗使無形的精神損害客觀化,賠償客體物化,賠償額技術化,從而使該制度有了自己確定的內涵。   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於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未來。例如:   .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並不僅限於人格權利   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   損害賠償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於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權行為法的現代化,現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代心身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   財產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

什麼是精神損失費?是什麼意思?

因受到他人侵權導致你的人身或者具有人身屬性的物品比如結婚紀念照損害無法恢復的,給你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請問:精神損失費的賠償/索要依據是什麼?

法院一般只受理具體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然,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也是應當受理的。法律對精激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是參照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條款來處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一種情況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也就是說,在你的案件中,A是否聽覺喪失是他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如果他沒有具體的人身損害,法院一般不會支援他的請求。

如果A確實受到了傷害,要求你弟弟支付人身損害賠償的話,在此案中,由於雙方均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你弟弟只需承擔一部分責任。當然,A要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就必須由他提供之間。他聽覺並未喪失,也就不存在人身傷害,你弟弟自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精神損失費是什麼意思

為了某事操心難過成為精神損失,加個費一般是在打官司要求補償此類費用的稱呼,比如,你失戀了,那段傷心時間可以稱為精神損失

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

離婚自由,協商一致就可以離婚,協商不成就起訴離婚。你說的不能構成家庭暴力,也不符合索要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規定;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要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精神損失費,這個是怎麼算的,有什麼樣的賠償標準啊?

只要受殘疾、死亡等就得有精神損失,但叫法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數額沒有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都是有哪些賠償費用,像精神損失費啊。還有什麼? 10分

民事訴訟賠償的遷涉多: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療費等都是要求民事賠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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