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交到檢察院還是公安局 ?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交到檢察院還是公安局

您好,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八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交哪個部門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交給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羈押必要性審查多少天批准

37天

如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燬、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汙、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為什麼要對羈押必要性進行持續審查

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法律監督,有助於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從“事先授權”到兼具“事後監督”。在原來事先審查批准逮捕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後羈押狀態的審查權。二是從“一次性批准”到“動態監督”。在原來一次性批准決定偵查機關(部門)適用逮捕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的動態審查權。三是從“階段控制”到“全程控制”。在原來僅對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適用進行司法控制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逮捕適用進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核心是保護被追訴人的憲法權利不受公權任意侵犯。”⑵這三個轉變,有利於實現逮捕措施從工具主義向正當程式轉變,有利於實現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司法監督制約,有利於保障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權。

如何向檢察院申請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

A 檢察機關如何實施羈押必要性審查

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的內容。這是刑事訴訟法規第一次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員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職能。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十七條對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審查做了明確分工:

(1)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

(2)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

(3)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

(一)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重新審查:

1、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審查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審查案件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5、審查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6、審查羈押期限是否屆滿的;

7、審查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

8、審查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二)檢察機關還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附帶審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發現患有不適宜繼續羈押的重大疾病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是否患有“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嚴重疾病,是否患有急性傳染病,是否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情形,是否屬於新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真誠悔罪,涉及民事賠償的是否達成賠償協議已經賠付,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雙方當事人是否進行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真誠悔罪,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已賠付,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為基礎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可能性下降,可以認為無繼續羈押的必要。如交通肇事案件是過失犯罪,逮捕後能達成刑事和解的,在當前辦案中一般也不在進行繼續羈押。

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已經查清。因身份不明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後的偵查中如果其身份已經查明屬實,其案件情形經審查達不到逮捕條件的,則屬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式

1、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逮捕之日起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審查有關案卷材料,聽取辦案機關(部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聽取被害人、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判,結合具體評判結果提出是否有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意見。

2、對無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部門稽核後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向辦案機關(部門)發檢察建議書,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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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定 必須逮捕一個月以上的才立案嗎

逮捕以後才存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但不是一個月以上才能立案,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依職權主動介入,也可以因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申請而啟動。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啥意思

理論上可以,就像黃俄羅斯的法律那樣,很好很光鮮。不過,既然被逮捕了,顯然奸插院已經審查了,即便“審查”只是放了個皮,而實際上並沒有審查。

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哪些方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日前下發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存在違法嫌疑的偵查行為,應當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辦案人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可視情況建議更換辦案人、排除非法證據。 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力,為法律監督權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關於偵查監督部門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的意見(試行)》則將進一步規範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工作。 意見將偵查監督部門調查核實的範圍限定在偵查階段的偵查活動違法行為,其中以偵查活動中的非法取證行為為重點。明確規定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審查案件或者接到當事人等的控告、申訴、舉報,發現偵查活動可能存在採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或影響偵查工作依法公正進行等違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部門)書面說明情況。根據現有材料不能排除違法嫌疑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意見指出,偵查監督部門對於偵查機關(部門)提請(報請、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發現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過調查,認定存在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情形的,應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批准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依據。 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的處理分以下幾種方式:對於未發現問題的,及時做好答覆解釋工作;對於偵查違法情形,綜合行為性質和造成的危害後果,根據情況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予以糾正;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部門)依法處理。此外,為保證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可視情況建議更換辦案人、排除非法證據。

羈押必要性審查後怎麼申請取保候審

你好,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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