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內容 ?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內容

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務就是要確立這個國家的性質即由誰來統治這個國家,同時還要規定這個國家進行統治的方式,這兩者在憲法學上分別叫做國體和政體。除此之外,我國憲法還規定諸如經濟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選舉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開放、"一國兩制"、民族區域自治、環境保護和計劃生育等基本國策。

(一)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內容

1、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國家性質、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選舉制度等。

2、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國策,如規定改革開放、"一國兩制"、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憲法規定和保障基本人權

1、基本人權

(1)人權的含義:人權是人按其基本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2)基本人權的含義:基本人權又稱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並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

2、我國憲法對公民六項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力可分為:

(1)平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社會主義的一個基本原則。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

(6)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3、正確對待公民權利

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具有統一性。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某些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重合的。同時,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

我國現行憲法的構成

法律部門是由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組成的整體.

憲法部門並不只是包括《憲法》及其修正案,還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法、國籍法等與國家基本體系相關的法律

我國現行憲法頒佈實施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關於我國現行憲法

54憲法;75憲法;78憲法;82憲法。

82憲法為現行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到目前,共經過4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罰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我國現行憲法頒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我國現行憲法是多少什麼時候通過的

你好 我國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 如果要說憲法修正案的話,最近的一個是在2004年。 第十八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後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十九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第二十條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條 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地改為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 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二十六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第二十項“(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二十七條 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釋出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釋出動員令。”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

我國現行憲法是哪一年頒佈實施的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我國現行憲法是什麼時候頒佈實施?

1982年12月4日頒佈實施。

我國現行憲法頒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我國現行憲法是哪一年通過的 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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