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期間算工齡嗎依據是什麼 ?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大學期間算工齡嗎依據是什麼

按勞動部《關於工人、職員工齡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齡是職工依靠或者主要依靠本人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工作時間。大學學習期間,還是學生,沒有參加工作,也沒有工資收入,不能計算工齡。大學畢業就業的,按中發(68)92號、158號檔案精神,從就業之日起算工齡。

當今工齡計算已經不如勞動制度改革前意義重大,計算社會保險待遇都是按繳費年限計算。

大學本科的四年時間算不算帶薪年休假中的工齡

不算~

除非你在讀的不是全日制大學,是夜校,在白天則被某公司僱傭,這樣的話,你在讀的四年可以算工齡,但是計算的時間以你被僱傭的時間為準(這種被僱傭關係,是必須用合同等方式確立)

不然,就不算~

讀書不算工作的~學生付學費可不拿工資的說~

大學四年算不算工齡(83年畢業)

教育部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1980年7月19日 (80)教計字279號)陝西師範大學: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師大校發(80)098號函悉。 關於國家職工在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其在高等學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經與國家勞動總局研究,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仍按原勞動部工資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檔案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耿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學習前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檔案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檔案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檔案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四、原國家計委勞動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計勞業字35號文及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勞薪字137號文規定的職工在校學習期間計算工作年限的辦法,當時已明確規定只適用於那兩次調整工資,因此,不得作為計算職工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釋出部門:教育部 釋出日期:1980年07月19日 實施日期:1980年07月19日

大學期間算公務員工齡嗎?

大學期間不算公務員工齡,準確說法為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期間。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相關規定:

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公務員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職務。

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大學本科四年算工齡麼

機關事業單位是計算連續工齡的,企業一般不計算。

大學本科四年算工齡嗎

工齡是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人、職員工作的年限,你在上全日制大學整天讀書,所以你不可能有工齡。對於上大學時間能否計算為工齡,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不同學習形式,有不同的政策規定。以前為了照顧70年代末民辦教師有過一些針對他們的特殊規定。但現階段,全日制本科四年是不能算作工齡的,除非你是軍校,只有軍校算軍齡,而軍齡可以轉換成工齡。

大學4年到底算不算工齡

不算的。

一般大學畢業生從畢業後參加工作開始算工齡,退伍軍人從當兵開始計算工齡,

大學本科四年算不算工齡

工齡是你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才算的,並且要在人才市場或者教育機構登記學籍檔案

大學生畢業後,大學四年算工齡嗎?

第十章 關於工齡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係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併計算。

四、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併,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併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鬥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第四十條 轉入企業工作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軍人,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軍齡,均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第四十一條 凡工人職員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充任下列職務之一者,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一律不作工齡計算:

一、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者。

二、敵偽及國民黨軍隊憲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敵偽及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業機關中的人員。

三、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以上,三民主義青年團分隊長以上,青年黨區黨部委員以上及民主社會黨區支部委員以上的人員,反動會道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作工齡計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前與恢復政治權利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丙、丁兩款關於折算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

第四十四條 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參考資料:......

大學是否算工齡?

在計劃經濟時代,工齡對一個人的作用非常明顯;如今已是市場經濟了,跳槽成了常見的事,工齡似乎沒有什麼大用處了。其實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其作用在勞動管理的程序中仍不可低估。

一、工齡的計算

據1953年頒佈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須掌握如下要點即可:

1、企業經轉讓、改組成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達讓、改組合並前後的本企業界工齡 ;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4、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作為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仍應合併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應計入本企業工齡。

二、工齡同各種福利關係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檔案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閥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釋出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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