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兩種辦法:第一、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法》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可見,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屬於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如果你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會被法院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就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這時候,你要在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時,按法院要求的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接下來就是第二種方法(可以按順序,也可以跳過,但穩妥一些,先第一步後第二步)。  第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法》第63條: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訴法》第217條第二款(新《民訴法》第213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民訴法》第213條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64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這樣,法院一旦裁定不予執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可能獲得翻身的機會,獲得截然不一樣的結果。

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於仲裁有事實違法或者程序違法,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對於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置是揣國法律的特殊規定,法律就是這麼規定了,立法者的想法有時候就是讓人摸不著頭腦。。。

“一裁終局原則”,對仲裁的裁決不服如何處理? 20分

起訴法院撤銷一裁終局

對仲裁裁決不服,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那麼,如果有異議呢,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仲裁裁決不服該怎麼辦

勞動者: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

終局裁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非終局裁決: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審制,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就不得起訴了,只有在法院執行階段提出異議了

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麼辦

如果有新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仲裁程序違法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可以起訴。

如果沒有以上條件,除了特殊的仲裁,比如勞動仲裁,是終局的,法院不會受理,生效後就只能執行了。勞動仲裁可以在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仲裁裁決不服,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那麼,如果有異議呢,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由此可見,你如果僅對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孫某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同時,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僅對實體不服的話,必須把握15天時效,及時起訴。若程序、實體都不服,應同時提起申請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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