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黨的合法性研究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作為世界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執政合法性理論在政黨政治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既要探索共產黨執政規律,又要探索政黨執政的一般規律。作為世界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執政合法性理論在政黨政治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就中國共產黨而言,科學對待和正確借鑑執政合法性理論,對於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執政合法性的歷史源流

  合法性是一個政治學概念,而不是法學概念。合法性與政治體系緊密相關,一個企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合法與不合法問題,但不存在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問題。政治合法性要指向法律意義上的合法,但又不僅僅指合乎法律。那麼,究竟什麼是執政合法性呢?這就要探究合法性理論的產生淵源。從歷史角度來看,在政黨產生以前的階級社會裡,執政合法性問題表現為政權更迭、王朝興替,在西方稱為政治合法性,在中國則典型地表現為/歷史週期律0。進入近代以後,合法性問題有了新的表現形式,這就是政黨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執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紀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執政黨在內的政黨對時代和環境的變遷反應相對遲緩,因而民眾質疑政黨的執政績效及其形象,結果出現了世界範圍內的政黨危機。執政合法性問題再度凸顯。

  一西方早期的合法性理論

  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就對城邦政治的合法性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一條適用於一切政體的公理,一邦之內,願意維持其政體的部分必須強於反對這一政體的部分。0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合法性是指政治體系客觀上獲得社會成員基於內心自願的認同、支援與服從。14世紀前半葉,威廉#奧卡姆認為,合法性就是指合乎普遍道德的公平與正義觀。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在其名著5社會契約論6中明確指出,/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0。/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0。盧梭進而提出合法性問題的解決辦法只有基於人民主權的公意,/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0[2]188-189。盧梭的人民主權說和公意說推翻了君權神授說,從而為現代民主國家奠定了合法性基礎。事實上,布丹的君主主權說、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的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菲爾默的君權神授說等等都是對合法性問題的哲學探討。

  二以韋伯為代表的合法性理論嚴格意義上來說,合法性分為政治合法性和政黨執政合法性。明確把/政治合法性0當做一個核心概念,是現代政治社會學的貢獻。這一貢獻可以追溯到德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在韋伯看來,由命令和服從構成的每一個社會活動系統的存在,都取決於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養對其存在意義的普遍信念。所謂合法性,就是促使人們服從某種命令的動機,故任何群體服從統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據統治系統的合法化程度。

  韋伯從經驗事實的視角出發,認為合法性就是對既定政治體系的穩定性,或者說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由此出發,韋伯提出,在現實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穩定的統治,無論其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0的統治本身就沒有存在的餘地。顯然,韋伯是從經驗判斷的角度對合法性的概念作出界定的。與韋伯持相同看法的著名學者還有李普塞特、羅思切爾德、阿爾蒙德等。以韋伯為代表的合法性理論的貢獻在於,把合法性看做政治體制存在和持續發展的基礎,把公眾對政治制度的認同與忠誠的程度作為合法性評價的根本標準。

  三以哈貝馬斯為代表的合法性理論

  哈貝馬斯認為,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0。在他看來,合法性危機並不是現代社會所特有的,在一切較早的文明甚至古代社會中,都可以發現合法性衝突的存在。實際上,合法性衝突是民眾與統治權威的衝突。這種衝突的根源直到資本主義社會的誕生才得以改變。然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干預主義的興起,政治系統和經濟系統日益交融。比如,經濟危機往往訴諸直接的政治形式,民眾不是把克服經濟蕭條的希望寄託於經濟系統本身,而是寄託在政府身上,一旦執政黨不能在有限的條件下把資本主義功能失調的負面效應維持在選民所能接受的範圍內,那麼/不合法性0的出現就不可避免。哈貝馬斯的貢獻在於,從價值判斷的角度對合法性的概念作了界定。應該說,這一理論旨在對當代西方的政治社會現實進行批判,具有深刻的思想內涵。但正因為這一理論主要針對的是西方社會,因而其普遍適用性也是有限的。按照這一合法性標準,有史以來除極個別的社會外,絕大多數的政治體系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這些政治體系在當時是穩定的和被民眾所忠誠的。這種價值上的絕對主義性質由於缺少歷史的和多元的文化視野,儘管其對合法性價值基礎的強調不無啟發意義,但難以作為一般的合法性的分析概念。四西方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的合法性理論

  針對有的西方學者完全以歐美式民主的價值規範作為合法性的唯一標準,一些西方馬克思主義理論家進行了駁斥。他們關注的問題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為什麼沒有發生像馬克思所預言的社會革命。他們的研究結論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了一種機制,通過擴大民主和社會改革,形成了/同意0和社會公認的原則,從而抑制了階級對抗。如,義大利共產黨人葛蘭西認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是通過暴力強制職能和文化意識形態方面的控制、教育職能的有機結合實現其統治的,即資產階級以暴力強制為後盾,確立其在文化、道德、知識方面的統治權,同時又藉助/文化領導權0來消解革命意識併為其暴力強制提供合法性,使之成為被/積極同意的權力0。因此在發達國家中,奪取國家政權只是摧毀了統治階級的外圍塹壕,無產階級革命的更主要目標是通過長久的/陣地戰0,取得對於市民社會意識形態的領導權以獲得最終勝利。阿爾都塞試圖從對/再生產0概念的分析入手來揭示資本主義合法性的消極性質。他認為,一個社會為了維持其存在必須再生產出勞動力,而勞動力的再生產不僅意味著勞動技能再生產,也意味著勞動者對主流意識形態的/順從態度0即意識形態的再生產。後一種再生產是通過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等一系列/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0實現的。從而意識形態是無法選擇的、被強加於人的東西,人在不可避免地成為/意識形態動物0的同時,也就喪失了真正的主體地位。

  二、執政合法性的基礎來源

  韋伯從經驗分析出發,提出了三種合法性基礎:1傳統基礎,即統治合法性建立在對於習慣和古老傳統的神聖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統治者可憑其世襲地位享有令他人服從的權威;2個人魅力型基礎,即統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個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氣質、非凡品質和超凡神聖性之上;3法理性基礎,即執政合法性建立在對於正式制定的規則和法律的正當行為的要求之上,人們服從依照法規而行使權力的統治者,如通過選舉任職的政府官員。需要指出的是,這三種合法性基礎都屬於純粹的型別,它們從來沒有在社會和歷史中以純粹的形態出現過,所有歷史上的統治形態都是這三種純粹型別的混合,但不同型別的因素的比重和組合方式可能有差異,因而某種現實的執政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型別。

  當代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對合法性的基礎型別作了進一步的探討,他把合法性的來源歸於意識形態、結構和個人品質三方面。意識形態是為政治系統的合法性提供道義上的藥方,有助於培養社會成員對於政治權威和體制的合法性情感;結構作為合法性的源泉則意味著通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規範,政治系統的掌權者即可獲得統治的合法性,即合法的政治結構能賦予其執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個人基礎是指執政者個人能贏得系統中成員的信任和贊同,這種個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內容要多於韋伯所說的個人魅力型範疇,因為並非所有的執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過表現出一種虛假的魅力他們也能夠操縱大批的追隨者。這三種合法性來源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為政治系統奠定合法性基礎。斯頓的合法性基礎理論不僅囊括了韋伯的分類,同時也更適合於當代的政治狀況,對於分析執政合法性的基礎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帕森斯認為,合法性來自社會的價值規範系統,即社會的制度模式根據社會系統價值基礎被合法化。他認為,系統成員對政治系統的支援可區分為/特定支援0和/散佈性支援0。所謂特定支援,即由某種特定誘因所引起的合法性支援,如利益和需求的滿足可以帶來這種支援。而散佈性支援有所不同,它是與特定的政策輸出、成員的利益和需求無關的支援。散佈性支援主要來自成員對政治系統的合法性信仰,即相信政治系統的規範符合他們心目中的/道義原則和是非感0,因而覺得服從當局、尊奉規則的要求是正確的和適當的。在伊斯頓看來,執政合法性主要來自散佈性支援而非特定支援。 三、執政合法性的基本特徵

  一合法性與有效性

  馬克思把政治合法性比喻為給政治統治/蓋上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0,從而使政府獲得統治的有效性。美國政治學家李普塞對經濟績效與合法性的關係有很好的闡述:有時經濟增長會帶來合法性,有時合法性會促進經濟有效性,有時經濟發展又不一定增強合法性如/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0。因此,僅僅依靠經濟發展,不能成為合法性的維繫基礎。美國學者亨廷頓認為,單純依靠經濟增長會帶來/政績合法性困境0。例如,一些國家當經濟還在發展的時候,合法性沒有問題,而一旦經濟停滯甚至倒退,政權的合法性就容易出現危機,馬來西亞、日本、俄羅斯、阿根廷的政權更迭就屬於這種情況。由此看來,已經發展起來的經濟只能尋求繼續發展,否則便有可能出現執政的合法性危機;但是隻發展經濟而不推進民主,同樣可能導致合法性危機。不講合法性如不發展民主,只講效率如把議行合一體制變成黨政合一的相對集權制,民眾會質疑政治合法性;一味強調合法性如在農村搞人民公社和大民主,結果可能沒有效率,合法性也會遭到削弱。所以,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又要警惕民主迷信化的傾向。事實上,發展中國家帶來的繁榮與進步,在大多數/新興民主國家0裡,政府已表現出衰退跡象。很明顯,單靠經濟發展不行,單靠民主化也不行。

  二合法性與合法化

  就政治系統而言,其效力主要來自處理各種複雜利益關係,以緩解其對系統壓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為政治系統的一部分,能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來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對政治系統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對於政治合法性的獲得有著重要意義,對於一個正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來說尤為如此。從經濟方面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首先要建立規範的法律體系,以調整人們的經濟利益關係,保護人們的合法經濟利益,推動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將促進共同利益,從績效上獲得人們對現政權的承認和認可。從政治方面看,法律程式上的合理化會疏通人們政治參與的渠道,緩解由於過度政治參與給執政黨帶來的壓力,從而保持社會發展所必需的政治穩定。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會使人們由於習慣於遵從法律而產生對法律的合法性信仰。但是在這一時期,社會法制化最大的敵人來自舊有的道德傳統。傳統道德觀念的束縛阻礙了人們對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有效遵從。能否解決這個問題,不僅關係到社會的發展,更關係到社會的長久穩定。應該指出,對法律命令的預設並不等於就是政治認同。有時候人們遵守法律是出於對違犯法律的懲罰的恐懼,或是處於某種利益考慮,而不是出於自願。因此,不能簡單地把合法性歸結為合乎法律,因為合法律性構成的是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三合法性與合道義性合道義性是合法性的核心價值所在。人們通常所說的/合法的統治0、/合法的權力0首先是指被人們從內心中/認可0的統治或者權力。所謂/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0就體現了對執政合法性的一種道義判斷。古今中外無數政權興衰成敗的歷史都表明了這一點,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存在合法性問題,中國共產黨執政亦不例外。儘管追求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但要真正在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中始終堅持這一合法性判斷的根本標準,是很不容易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政權的垮臺也正說明了走社會主義道路並不一定就會自動獲得執政合法性。正因為如此,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鄧小平吸取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教訓,針對國內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判斷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正確與否的/三個有利於0標準,這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合法性存在的客觀標準和堅實基礎。事實上,三個代表0重要思想是對社會主義政治合法性標準的進一步深化。發展先進生產力,發展先進文化,最終還是要服務於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只有始終堅持這個標準,才能繼續得到最廣大人民對黨的執政合法性的認可。同樣,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根本落腳點也在於防止片面發展而導致社會承受度降低、執政威信降低,通過以人為本贏得社會系統的持續支援。這是執政黨/治道0的深刻變革。這種合乎社會民眾內在道義的理念,能夠增強執政黨的政治合法性。

  四、執政合法性的危機問題

  所謂執政合法性危機,即執政黨的權威危機和政府的信任危機。嚴格意義上說,任何社會都有產生合法性危機的可能,只是發生危機時的程度有所不同。也許在有的國家會導致整個政權的崩潰和重建,而在有的國家則只須作出適當的改革或調整。如果一個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主要建立在短期的可變因素之上如單純依靠執政成效而不顧執政作風和執政形象,而又不願轉變為制度性權威,那麼,它一旦出現合法性危機,其程度往往較為嚴重,其後果可能就是整個體系的崩潰,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執政黨紛紛垮臺下臺就是一個典型例證。

  一般來說,世界各國的執政合法性基礎或許各不相同,但無論哪一類國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機的可能結果。馬克思主義認為,革命是階級矛盾激化到極點的產物,是被統治者忍無可忍的被迫行為。在現代社會,革命的形式不再拘泥於傳統形式如起義,而表現為遊行示威、群體性對抗甚至區域性衝突。一個社會能否走出/不斷革命0的迴圈困境,關鍵在於能否構建一個富強、民主、文明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一般來說,正在社會轉型的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面臨合法性危機的機率要高一些,如拉美國家在向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目標跨進時,出現社會動盪不安,繼而民眾憤憤不滿,以致出現執政合法性危機,導致執政黨垮臺。為什麼社會轉型中的國家容易發生合法性危機呢?

  其一,發展中國家在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中經歷著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結構調整與重建,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現代性因素作為積極的力量解構著傳統合法性的來源和基礎。轉型社會中,公眾的價值觀念體系和利益標準在變革中發生了巨大變化,

  自由、民主、契約、公正等價值觀上升為人們逐漸追求和信奉的東西。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不能順應民主發展的潮流,並及時改革現有體制,因而埋下了合法性危機的隱患。

  其二,執政黨與政府在社會轉型中擔負著促進增長、社會動員、公平分配、社會整合和政治參與等任務。執政黨在整個社會生活中的/家長式0角色使其常因/超載0、供給能力下降而面臨發生危機的風險,為了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執政黨往往以加快經濟增長、促進社會變革來獲取民眾的認同。由於經濟起步初期的較快增長和社會變革在滿足公眾基本需求的同時也使其對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地迅速膨脹,而後來許多執政黨不能很快地提高滿足需求增長的能力,以適應民眾期望的高漲,這樣就使政治體系陷於困難。

  其三,社會轉型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出現弱勢群體和困難群體,許多實現了經濟增長的執政黨通常面臨著下層成員要求改變不公平分配的壓力,並且社會階層間經濟利益和政治、社會地位的變動帶來的摩擦與震盪在政治領域內會對政權產生威脅。

  其四,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價值觀念等方面不斷髮生深刻的變化,當舊的體制逐漸失去約束力而新的體制尚未形成時,制度短缺會造成權力制約的真空。權力監督的弱化使腐敗呈迅速膨脹、廣泛蔓延的態勢。如在朴正熙、全斗煥統治時期的韓國,馬科斯統治時期的菲律賓以及蘇哈托統治下的印尼,腐敗成風,公共權力掌握者憑藉權勢聚斂錢財,瓜分公共利益。它使利益越來越集中在政府官員和他們的商業夥伴身上,政府代表公眾的形象大大受損。當腐敗的惡性發展到了國家無力遏制特別是政權的核心部分也陷入此道時,導致的是廣大社會成員的離心離德和強烈公憤,一旦出現導火索並適時引燃,政權便會迅速崩潰。

  歷史表明,民眾對於掌權者的支援最為脆弱,要克服因掌權者失去民眾支援而導致的合法性危機,就應當保持掌權者與體制及共同體在合法化功能上的適當分離,避免因掌權者的政策失誤或不良行為而引起對現行體制乃至整個政治共同體的懷疑。這是西方國家在合法化方面的經驗,值得認真研究。

  五、執政合法性理論對中國共產黨的啟示啟示之一:面對黨的歷史方位的變化,中國共產黨要強化憂患意識,防範執政風險。

  我們強調共產黨執政的特殊規律,這是正確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執政的一般規律就不重要。事實表明,共產黨執政與其他政黨執政一樣,都存在一個興衰成敗的問題,同樣面臨著喪失政權或被人民推翻的考驗。這是政黨執政的共性,是政黨政治的普遍規律。中國共產黨通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了國家政權,使自己成為擁有公共權力的執政黨後,面臨一個拒腐防變的問題。一個政黨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以及在成為特定的政治權力主體後,並不必然地具有合法性。政治權力與合法性之間並非天然地存在邏輯關係,因為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是社會公眾理性選擇的結果,含有普遍承認的內容。因此,某一政黨在成為政治權力主體前後,欲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支援,必須展開一系列的合法化過程。歷史表明,如果執政黨不重視執政合法性問題,勢必為歷史文明前進的步伐所拋棄。我們過去一直認為,對於共產黨來說,/不是什麼被推翻的問題,而是努力工作,創設條件,使階級、國家權力和政黨很自然地歸於消亡,使人類進到大同境域0。這無疑是正確的。問題在於,要實現這個目標是有前提條件的。執政的共產黨只有解決好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問題,才能防止執政危機。這是一個普遍的規律,不因為是資產階級政黨還是無產階級政黨而發生變化。所以,對政權更迭的憂患及對現代法治國家政權合法性交替現狀的警醒,理當成為我們黨鞏固執政地位的一個思考緣由。

  啟示之二:正確看待紛繁複雜的政黨政治現象,不照搬執政合法性理論,堅持走政治上的自主創新之路。

  每個國家的執政黨在歷史條件、制度體制和現實狀況上並不完全相同,有著各自的特點,合法性問題也不例外。特別是中國共產黨與資本主義政黨體制有著根本的不同,在指導思想和具體操作層面上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別國經驗和研究成果。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由於實行的是兩黨制或多黨制,由一個政黨長期執政其實並不被認為是明智的選擇;探討鞏固一個政黨的長期執政地位,並不是學界或政界的熱門議題。相反,經常更換執政黨被視為正常之事。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政黨為了鞏固合法性,提出採取淡化意識形態,強化以政策和政績獲取民心,事實上他們淡化意識形態有著深刻的背景和原因,無論哪個政黨執政都代表資產階級的利益,他們淡化意識形態實質上是淡化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淡化後面隱藏著/強化0的動機和目的,這是國情、黨情的不同,如果我們看不到中國共產黨與資產階級

  政黨的這些區別,盲目照搬照抄其他資產階級政黨鞏固合法性基礎的做法,就會中/遏制與接觸0戰略的圈套。所以胡錦濤同志指出,我國的歷史文化、社會制度、發展水平與其他國家不同,對世界上其他政黨執政的一些做法和措施,我們不能照抄照搬。

  啟示之三:實現長期執政的歷史使命,需要在憲政框架中堅持民主、科學、依法執政。民主執政的核心在於解決好為民執政、靠民執政的問題,處理好黨與民眾的關係。共產黨執政的實質是領導和支援人民當家做主,執政的根本目的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支援和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科學執政,重點在於處理好黨與政府的關係。按照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確定政府運作的法理邊界,在公眾政治參與的條件下,構建現代政府的基本框架,規範政府的運作。在這個基礎上,一方面,黨通過對整個政府過程施加影響來體現領導,另一方面黨的活動不越過政府運作的法理邊界。

  作為一級組織和政府及其部門發生行政從屬關係,或是代替政府行使任命、撤職、調動等權力,都是有違民主政府規則的。依法執政,重點要處理好黨與國家的關係。要依法區分黨的領導權、執政權和國家政權的關係,為黨依法執政提供製度和體制保障。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國家政權機關是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利的機構。因此,要正確處理好黨和國家的關係,黨領導立法、行政和司法,但不代替它們的職能。對此,必須按照黨的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要求,增強共產黨員的憲法修養,保證黨組織和黨員切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只有依照/法無規定不可為0的原則,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實現由主要依靠政策治國理政向主要依靠法律執掌政權的有效轉變,才能防止執政黨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最大限度地防範執政風險,增加執政安全,取得黨的領導和執政的最佳效果。

執政黨的根本任務解讀
執政黨的權力解讀
相關知識
執政黨的合法性研究
道德與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
執政黨的組織紀律解讀
執政黨的黨風問題分析
執政黨的地位解讀
執政黨的幹部問題分析
執政黨的根本任務解讀
執政黨的權力解讀
執政黨的學風解讀
執政黨的責任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