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為規範南京市的規劃管理工作,南京市人民政府釋出了《南京市農村地區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地區建設行為的規劃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農村建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南京市農村地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集體土地上各項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直屬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地區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高淳縣和溧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地區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區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項建設活動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佈局、節約用地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其中,工業企業應進入規劃批准的工業園區統一建設;新建村民住宅應在規劃布點村莊集中建設。

  第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農村地區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劃管理機構,保障規劃管理經費的落實。

  第六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與佈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城鄉規劃的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建設。

  第七條 下列建設專案應申請辦理規劃意見:

  一涉及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

  二現狀集體建設用地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規劃意見的。

  第八條 申請辦理規劃意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報告、村社群委員會意見、擬選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和其他指定圖件,並填寫申請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出具初審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的,核發規劃意見。規劃意見的內容應包括建設專案的地址、初步用地範圍、用地規模、有效期和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規劃意見後,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用地預審。

  第九條 規劃意見有效期為12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取得國土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查意見。逾期未取得的,該規劃意見自行失效。

  第十條 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集中新建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規劃條件辦理規劃意見時已領取規劃條件的除外,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規劃管理部門稽核後辦理。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規劃條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專案批覆檔案;

  二使用集體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擬建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規劃條件之後方可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

  規劃條件的有效期為12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逾期未申報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以下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一需申請規劃意見或規劃條件的;

  二城鄉規劃確定的特定意圖區範圍內和各級政府確定的重要控制地段內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

  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二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修改意見通知書首次申報除外要求提交的相關部門意見及其他圖件。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通知書。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通知書自發出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應重新報審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在規劃布點村莊範圍內,允許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非規劃布點村莊範圍內,不得新增住宅建設,經房產部門鑑定為危房確需翻建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意見。同意進行危房翻建的,按照“原地、原面積、原層數”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的,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稽核。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經規劃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註明“村”字樣。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和身份證件;

  三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檔案佔用農用地的,需提供農用地轉用證明檔案;

  四村社群委員會意見;屬於危房翻建的還應出具危房鑑定證明檔案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危房翻建審查同意意見;

  五建築物平面定點陣圖、建築高度示意圖。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專案批覆檔案;

  三使用集體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四擬建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規劃建築放樣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審定意見通知書僅限於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審的專案;

  六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施工設計圖;

  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第十六條 建設專案均應進行許可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在建設專案所在地及村社群委員會進行公示;

  公示收集的意見應作為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屬於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還應上報公示意見。規劃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在12個月內辦理驗線手續,因故未能辦理的,應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逾期未辦理驗線或延期手續的,該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任何建設專案不得侵佔城鄉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綠地綠線、軌道交通橙線、電力黑線、河道保護藍線、文物保護紫線,建築退讓和間距可參照《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執行,其中:

  一沿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和城際鐵路等的建設專案應符合環評要求;

  二在設防洪堤河道兩側建設專案,其後退駁岸頂河道上口線沿河一側邊線的最小距離按照《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及《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執行。

  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村內的建設專案按照已批准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 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明確的,按照規劃執行;規劃未明確的,按照《南京市農村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停車場地的佈置應綜合考慮停車的安全和經濟、方便。農用車停車場地、住宅停車場地宜集中佈置,低層住宅停車可結合宅、院分散佈置,公共建築停車場地應結合車流集中的場所統一安排。

  有特殊功能如旅遊村莊的停車場地宜在村莊周邊集中佈置,減少對村莊居住環境的干擾。

  停車配建規模應不低於《南京市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設定標準與準則》規定的50%,地上地下的規模比例可結合建設專案具體情況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條件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單戶住宅建築面積在符合國家、省有關村民住宅建設標準的情況下,具體標準可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一經批准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的建築層數宜控制在3層及以下,室內外高差宜控制在0.45米以內,建築間距係數可以不受1∶1.3的限制。

  二建築層高宜為2.8—3.6米,淨高不宜低於2.5米。

  三位於風景名勝區和古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建築高度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除農村村民自建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核實,申報程式和材料按照《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執行;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工程竣工後,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核實。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土地建設的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建設活動。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農村地區是指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含主城、副城、新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之外的地區。

  二村莊: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三規劃布點村莊:指規劃確定的新社群,是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鎮—新社群”五級城鄉空間體系中的一級,包含規劃布點的新建村莊、保留村莊和保留擴大村莊。

  四非規劃布點村莊:指規劃確定的不保留村莊和過渡村莊。

  五集中新建農村村民住宅:指由村民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組織實施,在規劃布點村莊新社群統一規劃、集中成片建設住宅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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