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限定法律規定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彩禮作為一種婚嫁風俗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在現代社會普遍存在。大家知道彩禮錢限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嗎?今天小編就給介紹下彩禮錢限定的法律規定有,歡迎大家參考。

  彩禮錢限定法律相關規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結婚彩禮錢的定義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給多少不重要,就是個心意,以女方父母滿意,男方父母可以接受為合適。可以通過媒婆給。

  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婚姻關係成立條件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之後,婚事乃定,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由此娶得的妻子稱為“聘娶之婦”。目前,我國農村結婚彩禮錢仍然比較普遍。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傢俱,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婚姻作為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彩禮錢”逐漸被中國老百姓重視,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響,“結婚彩禮錢”由新郎單人承擔改變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結婚彩禮錢多少合適

  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你們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隻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其實,彩禮錢只是一種形式,我們不能因為它的多少來衡量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們可以在乎彩禮一般給多少錢合適,但是不要在乎彩禮收多少錢合適。其實,彩禮的多少和女兒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家長,因為漫天要價而導致原本恩愛的小情侶不歡而散。其實,彩禮只是一種習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賺錢的工具。

  結婚彩禮錢的特點:

  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

  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

  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

  5彩禮主要歸女方孃家。

  結婚彩禮錢的作用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現代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後準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

  婚姻法對彩禮的規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返還彩禮。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其實,關於結婚彩禮錢多少合適的問題,各個地方的習俗不盡相同,但一個宗旨不能忘就是:彩禮只是一種習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賺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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