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有效期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擔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擔保人享有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中,不僅是對主債務人而言的代位權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那你們知道嗎?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法律諮詢:

  08年10月28日擔保,期間法院或者銀行並沒有來過任何通知。時隔四年,收到銀行起訴。要求擔保人償還本金及利息。***期間借債人沒有償還任何債務,也沒有再找擔保人。***請問我還有沒有連帶責任?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時間是多久,另外,我不是戶主,也沒有償還能力。我應該怎麼做?

  律師解答:

  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不承擔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還款期後兩年內。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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