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不合法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中國為什麼不能明確規定“安樂死”是否合法?

中國明確規定“安樂死”不合法的原因是: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

安樂死(希臘語:Ευθανασία,英語: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託斯),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由於安樂死的問題比較複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中國大陸至今(2014年)尚未為之立法。

2011年1月,臺灣地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安樂死立法邁出制度化的一步。依照該修正案,有意願施行安樂死的病人,必須先由兩名醫生診斷為不可治癒的晚期病人,並且病人須自願預先簽署意願書;若病人已處於昏迷狀態,則在不違背病人意願的前提下,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還必須獲得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審查後,醫院可中止或撤出心肺復甦術,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安樂死構成犯罪的理由?

作為的安樂死包括三種情況:(1)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具有縮短生命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情況,只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是實際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犯罪。

(3)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地安樂死),即為了免除痛苦,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也不成立犯罪。

事實上,只有蓄意或者推卸醫生責任、懷有某種意圖的安樂死是要成立犯罪的。

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

論安樂死在中國的合法化

來源: 作者: 日期:07-02-13

在人類文明漫長的發展史中,人類對死亡的觀念在不斷地發展演變著。從最初盲目畏懼死亡發展到消極平靜地接受死亡,最後發展到積極主動地規範死亡,人類對死亡這一自然法則的心理軌跡,反映了人類對生命價值理解的昇華和對生命保護力度的加強。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樂死”這一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一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從它一出現,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這場爭議在國外已有幾十年的歷史,而且已進入了我國並日益引起社會關注。安樂死問題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的社會問題,其本身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妥善解決,才能推動其合法化。本文以此為宗旨,對安樂死的實質、安樂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內容進行論述,以期促進安樂死在我國早日立法。

一、安樂死問題的實質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其原意為“沒有痛苦的死亡”。而安樂死的現代含義則是指“對於現代醫學條件下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瀕死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而採取適當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生命的行為”。

根據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安樂死問題實際上是接受死亡法則的生命處置問題。這類行為實質上是以生命終結法則為基礎的針對生命終結方式的處置。故可以將安樂死的實質界定為“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而不能將涉及生命處置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安樂死主要針對如何選擇生命終結方式,而不是針對生命處置方式。因為生命處置方式包括的兩層意思:一者為挽救生命,一者為終結生命。而安樂死不是在生命處置方式這一層面上去選擇是挽救還是終結生命。它僅僅是在已無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選擇採用何種最佳方式去終結生命。因此安樂死的實質是“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優死”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個觀點:第一,安樂死是一種死亡狀態,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與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這三種死亡原因並列為第四種獨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樂死的對象是當代醫學上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瀕死者;第三,安樂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狀態,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樂”,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 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

1、 國際安樂死運動的不斷壯大 安樂死作為一種零星的社會現象古已有之,但作為一個社會問題被提出和研究,卻是在進入現代社會,隨著科技和社會的進步才開始的。並在以後的歲月中愈演愈烈,發展成為一項新的人權運動-安樂死運動。

從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開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並由此引發了安樂死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從30年代到50年代,儘管英國、美國、瑞典等一些國家有人發起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或向國會提出允許安樂死的議案。但是,由於對安樂死問題的認識不清,並且擔心被人利用而導致“合法殺人”,社會上絕大部分民眾反對安樂死。二戰以後,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觀念的更新,贊成安樂死的觀點開始呈上升趨勢,有關安樂死的民間運動和立法運動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國建立了安樂死教育學會。1969年英國國會辯論安樂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舉行了“國際安樂死的討論會”,宣稱要尊重人“尊嚴的死”的權利。1993年2月,荷蘭通過了一項關於“沒有希望治癒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反對安樂死的理由,詳細有條理

作為一名醫學生,我們除了身份是一名醫學生以外,我們在社會上最基本的身份是一名公民。作為一名合格的公民,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儘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因此,在我國法律上,安樂死並沒有真正的合法話。

同時,除了安樂死不合法之外,在我國現國情下,對病人實施安樂死也是存在很大的隱患的。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在巨大的人口基數之下,我們的生活水平與那些地大物博人稀的國家相比受人口數量的影響非常大。所以說,難免會存在有人為了生存而不管不顧的情況。這就為我們的安樂死帶來了巨大的隱患,本來是想結束病人的痛苦,希望他們能夠在生命還有一定質量的情況下離去,也使他們保全了生命中最後一點尊嚴。但事實卻是安樂死可能會變成一種殺人的武器,在善意的面目之下,藏著一把鮮紅的刀子。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的法律機制還未健全,政府監督機制也還未完善,公民的監督機制也還未建立,安樂死還沒能夠得到其應有的監督和管理,如果安樂死走向合法的話,局面將超出國家政府的控制,可能相對於它所能夠帶來的好處而言,反面影響是非常大的,甚至會危及到整個國家的生存,這將是存在著巨大的風險。而且,由於目前整個社會對安樂死的接受程度不高,傳統觀念還是比較根深蒂固,這也使安樂死的合法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戰。

同時,作為一名醫生,如何才能保證安樂死的目的單純性,如何才能證明自己是沒有和家屬事先串通呢,這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安樂死所持不同觀點及其理由

近幾十年裡,關於安樂死這種以無痛苦方式結束生命的討論有很多,其中關於這個問題最大的爭論就是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安樂死的支持者們希望安樂死合法化,因為這能幫助絕望的病人脫離苦難,他們認為人類有權利對自己的身體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哪怕是為了解除痛苦而結束生命。但是反對者堅決主張安樂死是違法的,對他們來說,哪怕安樂死出於好意,人們仍然沒有自殺的權利,自殺不僅違法,在造物主眼裡也是罪孽深重的。除此以外,執行安樂死還有很多不良的後果。以下,我將給你羅列安樂死應該在全世界被禁止的理由。

10.安樂死就是謀殺

(安樂死是謀殺,應該在世界各地都被定為違法行為。)

安樂死一詞來源於希臘詞彙“euthanatos”,其含義是合適而有尊嚴的死亡,是指通過停止必要治療結束生命(消極安樂死)或採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積極安樂死)的有意識行為。儘管在有些人看來安樂死是有益的,但實際上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是既悖德又違法的,它和流產的性質如出一轍——都是謀殺!

謀殺是指有意識地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安樂死的反對者們,尤其是天主教徒,認為這一舉措是錯誤的,因為這是一種謀殺。我們由上帝創造,那麼上帝就是唯一有權利剝奪我們生命的人。事實上,《聖經》“十誡”裡第六條規定“不可殺人”。因此,無論動機如何,任何形式的殺人都是不被允許的。

所謂的無痛死亡或協助死亡都會遭到教會譴責。就在最近,羅馬教廷某行政官員就批評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樂死的癌症患者。梅娜德長期遭受腦部腫瘤折磨,當她再也無法忍受疼痛時,她決定自殺。宗座生命學院的校長——伊格納西奧·卡拉斯科·德·寶拉在一次採訪中說:“這位婦女選擇自殺並認為自己死得很有尊嚴,這是謬論,自殺其實毫無益處,因為這是在對生活中的一切說不,包括我們生而為人的使命和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9.安樂死賦予醫生太多的殺人主動權

(安樂死是違法的,因為這給了醫生過多的權利去殺人。)

醫生們被授權執行安樂死,這給了他們扮演上帝的機會,由於現在多數醫生不是為了熱情而是為了工作而工作,所以他們可能會抓住這個機會濫用權力。這種推斷對那些沒有底線的醫生來說是相當正確的。

我們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現如今很多醫生在走捷徑私自牟利,目的是掙更多的錢或者讓事情按他們的意願發展。就拿產科接生的例子來說,一些醫生強迫他們的病人在工作日進行本不必要的剖宮產,就只是為了確保自己有一個不被打擾的週末。在其他的一些醫療事件中,一些醫生向病人施壓要求立刻進行手術,只是為了最後擺脫這些病人。有些醫生為了賺更多的錢,甚至說服他們的病人去接種沒有作用的疫苗或者服用某種不必要的藥物。如果醫生用最快的方式殺死病人能讓他最終獲益——例如避免棘手的案例,或者搞定糾纏不清的家屬,那麼他有什麼理由不這麼幹呢?

備受爭議的病理學家凱歐克因·傑克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他利用病人正遭受極度疼痛而殺死他們。據報道,他的目的是普及安樂死,併為器官移植收集器官,最令人震驚的是,他是在拿這些遭受病痛的病人們做試驗。凱歐克因宣稱他曾幫助過130名病人進行過安樂死,你想象得到嗎?更糟糕的是他發明了一個自殺的機器,稱為“自殺機”,病人可以通過一個按鈕給自己分配致死劑量的藥物。後來,這個瘋子被判為二級謀殺,但不幸的是,他不是唯一一個推行安樂死的傢伙。在荷蘭這個允許進行安樂死的國家,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未經授權就被殺害。

醫生與其他任何人一樣也是懶惰、自私和經不起誘惑的。在緊急情況下,醫生也可能會犯錯,會做出錯誤的決定。因此,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就如普通外科醫生兼基督教醫療協會首席執......

請問“安樂死”是什麼回事?中國為什麼不允許!?謝謝。

因為是日本發明的藥 以前日本古代日本人比武輸了 為可洗刷恥辱就剖腹自殺 其實也就是為了自殺 而我們中國不提倡這一點 我們中國人很上進 不論遇到什麼挫折都要撐到底 這就是為什麼中國不允許的原因

為什麼中國現在不實行安樂死?

在中國,這個情況很可能更為複雜。

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和比利時都是經濟高度發展、社會生活穩定、實行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別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基本沒有醫療保險,大多數老人依靠兒女生活,因病致貧的現象普遍存在。這與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和比利時相差甚遠。

荷蘭人在選擇安樂死時,他的唯一動機是難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們多數人還“缺醫少藥”的中國,想提前結束生命的病人們,他們首先考慮的會是天價醫療費用無從承受,病入沉痾後無人照料。

以2007年曾發起“安樂死”提案的絕症女孩李燕為例,她希望在父母去世後就讓自己安樂死,原因是“不想以後父母不在了,跟著哥嫂生活,更不想到孤兒院或是福利院去生活,因為離開了父母我就是離開了天堂,生不如死”。

日前,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發佈新書《李光耀觀天下》,書中他提到感覺自己正日趨衰老,希望有朝一日死亡“來得儘可能的快且毫無痛苦”,他說:“若必須通過吸管進食就拔管讓我迅速辭世”。

然而,對於大部分中國絕症病人來說,他們連被插管的機會都不一定有,而是回到家裡默默忍受病痛最後的折磨。

而一旦沒有充分健全的全民醫療制度,安樂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會基礎。

安樂死律定性及其在中國為何不合法 5分

“安樂死”是一種受囑託殺人行為,已有個別國家承認安樂死合法化。但是這一規則操作起來並不是很容易,因為其有可能成為剝奪他人罰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藉口。安樂死的合法化需要立法支持以及醫療技術的提高和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加強等等。

你是否贊成安樂死合法化,闡述原因

贊成

人具有生存的權利

也具有死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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