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需要扣稅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05

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納稅?

代通金實質上就是代替福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工資收入是應納稅的,這不同於經濟補償金。

你再看看這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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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有沒有具體規定代通知金跟工資賠償是不是一個意思。

不是一個意思。

代通知金是指單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而工資賠償或者經濟補償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別計算。

解僱賠償 - 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需繳個人所得稅嗎 10分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供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轉載]代通知金是否要繳納個稅?如何繳?

代通知金是否要繳納個稅?如何繳?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範疇。 然後,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稅的繳納方法。 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範疇。因為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於經濟補償的範疇。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稅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稅。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採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您好!吳律師,想諮詢一下公司補發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都需要扣稅嗎?各三千元。

代通金是應當繳稅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助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俺來回答:

從樓主表述的情況看,經濟補償(2個月工資)不上稅,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上稅。並且公司還額外支付一筆經濟補助,估計金額不小,要上稅。

建議樓主這麼做,將看病支出的住院費、治療費、藥費,已經支付完畢的,社險沒有給予報銷的這部分,拿到單位,如果票據都在一起,報了社險了,就複印單據,請單位依據這些沒有報銷的醫療費支付經濟補助,估計會和應該給你的經濟補助差相比不多,這些實實在在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同於支付給離職職工的困難補助,或者請單位將所謂的經濟補助這個稱謂,直接改為困難補助。

稅務局一般對於個人得到已經支付醫療費的報銷款,一般是不會認定為額外個人所得的,起碼的人性還是有的。如果這個給樓主的補助,有藥費單據證明確實已花,並且就叫“困難補助”,應該是不會引的稅務罰企業沒有對這筆補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請樓主和單位協商,試一試,單位實在不同意,也沒有辦法。其實從骸務的角度,的確不會怎麼樣的。

代通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經濟補償金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經濟補償金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代通金並沒有嚴格規定,實際操作中也不需要繳納。

諮詢: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如何計稅?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是: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弧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

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否並用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離職時代通知金和應休未休年假折算所得屬不屬於免稅扣除額度內的金額

代通知金屬於補償性質,可以免稅。

但應休未休年假折算屬於福利補貼,應依法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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