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6-07

什麼是法律衝突及其產生原因

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產生原因:1、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各國立法權彼此獨立,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2、法律除了受階級本質的約束以外,還受到一國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的法律之間也會存在差異。3、在一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有多個部門行使,因此,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衝突。4、法律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加上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為依據而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地區施行的法律也會隨之變化,這樣,新法與舊法也會存在差異,產生衝突。

什麼是法律衝突及其產生原因什麼是法律衝

際私調整涉外民事律關係所謂涉外民事律關係指主體、客體權利、義務據發律事實至少項或項素與外學校民事律關係 律衝突主要類型(原): 1.空間衝突 律衝突空間衝突即同家、同區或同區域間律衝突際律衝突區際律衝突都屬空間律衝突 2.際衝突.律衝突際衝突即律體系內同屬種律新與舊或前與間間效力衝突 3.際衝突律衝突際衝突即家內適用於同民族、種族、部落、階級及教徒律間衝突或者說適用於同員集團律間衝突 4.系統衝突律衝突同律系統間衝突內與際間衝突、憲與普通律間衝突、央立立間衝突、般特別間衝突、文文間衝突及普通系家內普通與衡平間衝突律衝突同律領域內同律間衝突同家或區民商間衝突、刑間衝突、行政間衝突及稅間衝突等 5.際衝突區際衝突.基於律衝突發範圍律衝突劃際律衝突區際律衝突前者主要指同家律間衝突民商領域內髮際律衝突即際私解決象者指主權家內部具獨特律制度同區間律衝突 6.平面衝突垂直衝突縱橫角度看我律衝突歸納兩種類型衝突即平面衝突垂直衝突前者主權家間律衝突、內部處於平等位同區律間衝突指發衝突律處於同層、同水平線甚至處於同等位者央立立間衝突、際內間衝突、憲普通律間衝突指發衝突律處於同層或位階間關係或縱向關係般處於高層律優於處於低層律 7.公衝突私衝突律性質看律衝突公私衝突律衝突實質同律間效力抵觸或者說律效力矛

法律效力衝突含義及產生原因

一、含義

(一) 法律衝突的含義

通常而言,法律衝突只是社會衝突的變種。目前而言,法律衝突本身有三種含義:

第一,它指國內的法律和法規同該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導致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第二,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涉及的外國法的規定與本國法的規定相抵觸或不一致;

第三,它指一國擁有立法權的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規在基本原則和內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規定,導致它們相互抵觸或不一致。 本文所要探討的法律衝突正是指第三種含義上的法律衝突。

(二)法律衝突的表現

1、 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同憲法的衝突

作為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憲法是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係的根本大法,憲法至上就意味著:其一是一切國家機關、政黨、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居於憲法之下,這是對凌駕於憲法之上的特權或個人意志完全否定;其二是憲法處於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根據現行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這意味著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在我國,憲法也是由全國人大修改的,本來這是一種理想主義設計,可以保證二者的一致,但從現實生活而言,二者衝突的情形不僅存在著可能性,而且不可避免。

2、 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同上位法相沖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同法律相沖突;(2)地方性法規、規章同行政法規相沖突;(3)地方政府和較大市政府的規章相沖突;(4)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市政府的規章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相沖突。

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下位法應依上位法為立法依據,不得違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則和內容,亦即地方各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主體在行使權力時要遵循不抵觸原則。所謂不抵觸原則,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其他制定主體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法規,但不得與憲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沖突。但在實踐中,常常因為觀念的不同、理解的差異、利益的驅使,出現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情況。

3、 同位法之間的衝突

同位法之間的衝突是指法律效力等級相同的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常常有以下幾種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間的衝突;(2)區域間的地方性法律、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之間的衝突;(3)法律解釋之間的衝突。

僅就法律與法律之間的衝突而言,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程序法規範與實體法規範之間的衝突。這主要是指二者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銜接的情況。通常而言,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正因為這層關係,程序法規範和實體法規範應當高度協調統一,但就目前而言,兩者之間又確實存在著不銜接甚至衝突的情況。例如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刑法於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修訂並公佈,而刑事訴訟法卻是於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並公佈。由於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早於刑法,二者在一些方面存在著不一致的情況。諸如訴訟程序的設置:刑法修訂後增加了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但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序設置卻還是一片空白。因此,二則在適用上會出現衝突。

......

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法

原因: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相互作用過的結果:

1、各國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國民商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存在著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3、各國承認外國人在內國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

解決辦法:1、運用衝突規範來解決。衝突規範是一種法律適用規範,它僅指明某一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法律,因而有別於能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

2、實體法解決。通過制定國際和國內的民商事實體規範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試論國際民事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法

1、國際民事法律衝突就是對同一民事關係因所涉各國民事法律規定不同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因此它就是國際私法上所講的法律衝突,即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2、國際民事法律衝突的產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於這種差別,對同一國際民事關係,往往因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而產生不同的結果,這便提出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由此可見,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衝突產生的前提條件。二是各國之間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結成大量的國際民事關係。各國之間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衝突產生的客觀基礎。三是各國承認外國人在內國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實際生活中,凡在內國法不允許外國人享有某項民事權利時,也就不會出現外國人作為主體的民事法律關係,當然不會產生民事法律衝突。另一方面,如果外國人在內國居於凌駕內國人之上的特權地位,也無民事法律衝突可言。四是各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一般來說,各國只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因為各國的相互承認,才產生了民事法律衝突。

3、國際民事法律衝突的解決辦法主要有兩種。第一,衝突法解決方法,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衝突規範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從而解決民事法律衝突。依立法淵源的不同,它可分為國內衝突法解決方法,即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衝突法解決與本國有關的民事法律衝突和國際統一衝突法解決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衝突法來解決國際民事法律衝突。由於衝突規範並不明確地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被稱為間接的調整方法。它缺乏針對性、明確性和可預見性。第二,實體法調整方法,這種方法是指有關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的方式,制定統一的實體法,以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衝突。由於適用統一實體法規範即避免了在國際民事交往中可能發生的法律衝突,因而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從這個角度來講,它比衝突規範確實前進了一步。但實體法調整方法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如其適用領域比較有限,在涉外婚姻和繼承領域,至今尚未制定出統一實體法,一個實體法公約只適用於某種法律關係的某些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適用衝突法的間接調整方法;適用的國家有限,即使在已經制定並適用統一實體法規範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領域,由於條約原則上僅約束當事國,因此衝突規範的間接調整方法仍有適用的餘地;最後,民事統一實體法多具有任意法的性質。

4、目前上述兩種調整方法各有其優勢與缺陷,在解決國際民事法律衝突上都是不可或缺的。

國際私法上產生法律衝突的原因是什麼

利益

怎樣解決法律衝突的原則和規則

規則是第一性的,只有規則無法適用或者沒有規則的時候才可以適用原則。原則的任意性太強,需要嚴加控制,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在同一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同

(2)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時出現在一個涉外民事關係時,便會產生法律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的衝突

(3)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

簡述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

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

產生原因:1、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各國立法權彼此獨立,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衝突在所難免。2、法律除了受階級本質的約束以外,還受到一國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的法律之間也會存在差異。3、在一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有多個部門行使,因此,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衝突。4、法律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加上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為依據而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地區施行的法律也會隨之變化,這樣,新法與舊法也會存在差異,產生衝突。

國際司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其法律衝突與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國際私法調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所謂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是指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中至少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繫的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衝突的主要類型(原因)有:

1.空間衝突。

法律衝突可以是在空間上的衝突,即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或不同區域之間的法律衝突。國際法律衝突和區際法律衝突都屬在空間上的法律衝突。

2.時際衝突.法律衝突可以是時際衝突,即在一個法律體系內同屬一種法律的新法與舊法或前法與後法之間在時間效力上的衝突。

3.人際衝突。法律衝突可以是人際衝突,即在一個國家內適用於不同民族、種族、部落、階級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間的衝突,或者說適用於不同人員集團的法律之間的衝突。

4.系統衝突。法律衝突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系統之間的衝突,如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衝突、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衝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間的衝突、一般法和特別法之間的衝突、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間的衝突以及在普通法系國家內普通法與衡平法之間的衝突。法律衝突還可以是不同法律領域內不同法律之間的衝突,如不同國家或地區民商法之間的衝突、刑法之間的衝突、行政法之間的衝突以及稅法之間的衝突等。

5.國際衝突和區際衝突.基於法律衝突發生的範圍,法律衝突可以劃分為國際法律衝突和區際法律衝突。前者主要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之間的衝突,在民商法領域內發生的國際法律衝突即為國際私法的解決對象。後者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內部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法律衝突。

6.平面衝突和垂直衝突。從縱橫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把法律衝突歸納為兩種類型的衝突,即平面的衝突和垂直的衝突。前者如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衝突、一國內部處於平等地位的不同地區的法律之間的衝突,是指發生衝突的法律處於同一層次、同一水平線上,甚至處於同等地位。後者如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間的衝突、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的衝突、憲法和普通法律之間的衝突,是指發生衝突的法律處於不同層次或位階,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上下或縱向關係,一般處於高層次的法律優於處於低層次的法律。

7.公法衝突和私法衝突。從法律的性質來看,法律衝突又可分為公法和私法衝突。法律衝突的實質是不同法律之間的效力的抵觸或者說法律效力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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