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06-04

律師的義務和權利 30分

一、你的題目有點大,回答可細可粗,下面回答細點的,但內容也長,請耐心:

二、先回答什麼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於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瞭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複製,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徵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複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託事項違法;②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託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託人的能力的,委託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係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

執業律師有哪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託或授權範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在律師事務所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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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律師什麼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律師的權利

一、概念

律師的權利:是律師依法享有獨立執業的保障,是指國家法律賦予律師的,在其執業活動中及執業有關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二、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於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我國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律師可以查閱本案的有關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闡明: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未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所進行鑑定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瞭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複製,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徵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在這一點上,我國的有關法律之間是不協調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

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非專業,執行主任貌似合夥律師所才有的稱謂。需要看他們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外人無從得知的。而且外部責任首先由律師所承擔責任,並且由合夥人來承擔連帶責任的。

聘用律師律師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0分

律師的權利即當事人的義務是收取律師費用,要求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出示相關證據,當事人的權利即律師的義務即代理案件過程中盡職盡責,誠實守信為當事人服務,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代理事項等。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律師作為辯護人,他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的意見,維護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辯護中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履行辯護職責,提出有充分說服力的材料的意見。材料來源一般由(1)正確運用司法機關偵查,調查的材料。(2)同被告人會見及通信中獲得的材料。(3)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獲取的材料.辯護人沒有偵查權.辯護人非法使用偵查手段獲取的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在實際中律師作辯護人時,對被告人進行教育,促使他端正態度,坦白交待,認罪服法,收到良好效果,這實際上與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是完全一致的。

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對於被告人沒有向司法機關交待的罪行應當 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如果在閱讀券或是向民法院瞭解案情時,發現被告人隱瞞了重要罪行,或是在自行調查中發現了司法機關坦白交待,否則律師可以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委託.但絕不允許向被告人洩露司法機關或律師本人掌握的有關情況.(2)如果被告人主動向律師陳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律師要鼓勵被告人向司法機關坦白交待,爭取從寬處理.如被告人拒絕向司法機關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進行辯護,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和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和摘錄本案卷材料,瞭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律師閱卷,法院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閱卷的處所.其他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也可以瞭解案情。

3.辯護律師可以與的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可以賃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在看守所或其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看管場所人員要注意方式,儘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4.辯護律師可以持法律顧問處的介紹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本案案情;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對開庭日期的確定,應當留有辯護人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律延期審理,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的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6.在法庭審理階段,辯護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鑑定人和被告人發問;可以對當庭宣讀和出示和各種證據材料提出質證;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等等.

7.凡屬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附起訴書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轉交辯護人,第一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依法堤起抗訴,也應附書副本交由法院轉交辯護律師,凡有辯護律理由參加的案件,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發給辯護律師副本。

8.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前,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會見被告人,詢問對判決,裁定的意見,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辯護人發現被告人隱瞞重大罪行,經辯護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辯護人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10.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和指定為辯護人以後,除非被告人堅持拒絕讓其繼續辯護以外,就有義務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並負責到底。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充許偽造證據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虛作假,曲解法律對抗審判,逃避懲罰.對在辯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有義務嚴格保守祕密,交有義務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權利:調查權、查閱案卷材料權利、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權利、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權利。 義務:1、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義務。   2、不得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的義務。   3、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4、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承辦特定案件的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的義務。  7、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利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8、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9、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0、不得妨害作證。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11、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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