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如何產生?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村民委員會包括哪些成員?他們是怎樣產生的

包括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幾個村民代表。

都罰選舉產生的,主任和副主任都有幾個候選人員,那就看村民選舉的時候誰得票多誰就當選。村民代表也是一樣的,如果有10個候選人的話,只選舉5個村民代表,那就得票最多的前5個人當選村民代表。

村民選舉委員會怎樣產生

各地根據實際操作上可能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三章十二條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實際上,出於對工作有利的考慮,選舉委員會預備人選是由上級選舉工作組和上屆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成員大多是上屆村委會和村黨組織成員。預備人選拿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上半數以上村民同意就可以了。除非有人對預備人選有很大意見,否則不會有大的變動。

其實,選舉委員會也就組織村民選舉,跑跑腿什麼的,沒有什麼優勢,而且還有上級選舉工作組監督。相信只要得民心,為人民著想,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村委會的是怎麼產生的?

您好,1、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2、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3、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希望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村委會主任怎樣產生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支部書記,是通過村全體黨員及部分群眾推薦並經過差額直選大會選舉和上級黨組織考察認定的,可以連任,沒有具體連任屆數的規定。

村委會必須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村委會是怎樣的組織,它是如何產生的

村委會是一個集體組織,由村民自主管理,由全村民選舉產生的。

黨支部就是由政府在農村的一個機構。由黨員選舉產生。

村委會幹部是怎樣產生的

村委會幹部是選舉產生的。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

八、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半數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採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佈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選舉程序規定的。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應當指導組織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組織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委會幹部是怎樣產生的

村委會裡面的幹部,除了村委主任,村委是由選舉產生的,其他的例如文書,計生專幹,記賬員,出納都可以是外聘的。不用經唬什麼,主任和書記點頭就可以了

村委會是什麼樣組織,村幹部是怎樣產生的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村幹部由村民選舉產生

居(村)季會幹部是怎樣產生的

村委會幹部應是由村民通過民主集中制的投票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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