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宅基地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什麼叫宅基地

是,只有農村和城郊有宅基地。沒有區別。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在我們的審判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權案件在各種案件中仍佔據相當的比例,在此,有必要對宅基地使用權作認真的分析。

一、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解放以後因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

由於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城鎮宅基地則不具有這一特點。因此在物權立法時,是否可以將宅基地使用權限定為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對集體所有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至於城鎮居民因歷史原因對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立法將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中進行調整。今後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程序進行。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據此,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將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也應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調整之中,從而沒有必要在法律上設立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了劃撥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在本質上都是一種等價交換的交易方式。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是聯繫在一起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作為交易對象自由轉讓。另一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規則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據法律規定,一戶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發生在農村,它是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特定的用益物權形式在物權法中規定後,它就應當和土地使用權區別開來。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權替代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儘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

非宅基地建房

中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宅基地只有集體土地,國有土地要建房,需要國土局報批,否則就是違章建築,會被拆除

農村集體土地建房(非宅基地)和宅基地建房區別和權益

區別很大的。首先,農村的所有土地歸集體所有,這裡的叮體是村集體而非村委會。其次,農村的宅基地是可以繼承、買賣的,而建設在集體用途的土地上的,就不能。後面的結果,我想你是知道的

怎麼辨別一個房子是不是宅基地 5分

是,只有農村和城郊有宅基地。沒有區別。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在我們的審判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權案件在各種案件中仍佔據相當的比例,在此,有必要對宅基地使用權作認真的分析。

一、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解放以後因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

由於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城鎮宅基地則不具有這一特點。因此在物權立法時,是否可以將宅基地使用權限定為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對集體所有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至於城鎮居民因歷史原因對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立法將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中進行調整。今後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程序進行。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據此,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將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也應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調整之中,從而沒有必要在法律上設立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了劃撥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在本質上都是一種等價交換的交易方式。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是聯繫在一起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作為交易對象自由轉讓。另一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規則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據法律規定,一戶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發生在農村,它是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特定的用益物權形式在物權法中規定後,它就應當和土地使用權區別開來。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權替代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繫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繫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儘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

非農業宅基地和農業宅基地的區別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將“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並不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 建議你在農村買房 如果申請不會被批准參考資料

農村無宅基地申請建房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申請的條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是一個人怎麼解決

交房一般就涉及物業、水電、有線電視、燃氣等交接,如果房產內部還有傢俱家電,還要核實清楚是否有被更換或搬走,最終業主才交鑰匙,正式完成交易。而上述的水電等交接,就要分別到管理處、水務局、有線電視臺、供電局等部門去辦理,雙方應準備好房產證複印件、身份證等,部分區域像羅湖區,辦理水電交接的時候也許要提供抵押合同,交易雙方最好在去之前打電話進行諮詢,以免來回跑動。最主要的是之前有簽訂《交房保證金協議》,如果房子內部傢俱家電完整,就交回給業主保證金。如果傢俱家電確實有缺失,那麼經過雙方協商後可以在保證金裡面進行抵扣。

非宅基地已經蓋上房子了土地怎麼確權在自己的責任田

各地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就是測量現在的實際耕地,有的地方不測量,當做存在違法行為等著以後處理

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和不是宅基地有區別嗎?

1、兩者的補償待遇是有區別的,宅基地會根據徵收建設用地的標準補償,而不是宅基地的屬於承包地的部分,會根據耕地標準補償;

2、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6、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7、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我國《土地管理法》。

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算什麼性質

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一般是農村村民的私有房產,而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集體分配給集體成員(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建築使用的土地,城鎮居民戶口者無該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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