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指的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30

論法的精神的內容簡介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最重要的、影響最大的著作。該書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範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此書被稱為是“亞里斯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的一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凝結了孟德斯鳩一生的心血。作者指出法律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係,法律之間也有關係。這些關係構成“法的精神”。作者闡述了自然法理論、法和法律定義,法律與政體關係,以及政體分類、各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等問題。闡述政治自由和三權分立學說,並以英國為例提出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主張。論述了自然條件同政治法律的關係,認為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約性。論述了法律和工業、商業、貨幣、貿易、人口及宗教等關係,主張興辦工商業,發展貿易,反對橫徵暴斂,促進國際交往和世界和平。並論述羅馬繼承法和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強調嚴格區分各種法律規定的範圍和制定法律應遵循的原則及其應注意的問題 。這部著作的分權理論被美國憲法、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吸收。19世紀各國的資產階級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這部著作的影響。《論法的精神》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於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係;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係。全書中譯本共分上下兩冊,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內容可概括為:①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英國範例(11至13章)。③地理與政治關係的學說及各種推論(14至19章)。④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20至25章)。⑤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關於封建法律學說(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結論(26和29章)。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主要講述了什麼內容

法律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一道屏障,他保障個人不受他人專橫意志的迫害!當然這個法律一定是要有效行使。就是說法律只是一個文本契約,他一定要貫徹實施。依法治國。

《論法的精神》是誰寫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C.-L.de(Charles-LouisdeSecondatMontesquieu,1689~1755) 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哲學家。1689年1月18日生於波爾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一貴族家庭。1705年入波爾多大學攻讀法律。1716年繼承伯父爵位,任波爾多高等法院院長,獲男爵封號。1721年匿名發表《波斯人信札》,以兩名波斯遊客的通信體裁,諷刺路易十四及1715~1723年攝政時期的法國專制制度,嘲笑上流社會的惡習和荒淫無恥,譴責宗教迫害。1726年,出賣了世襲的院長職務,潛心著述,漫遊歐洲各國。1729~1731年在英國期間,研究J.洛克等人的著作,讚賞英國議會制度。1734年,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一書,他認為羅馬所以興盛是由於實行共和制,其所以衰敗則由於實行專制暴政。1748年他的名作《論法的精神》問世。此書的副標題是:“論法律與各國政府體制、風尚、氣候、宗教、商業等等的關係”。它不僅是一部法律、政治著作,而且用自然和社會因素來說明各國曆史和不同制度的特點,以徹底否定流行的神學史觀。他揭示國家的目的在於保護政治自由,而自由就是每個公民有權去做為法律所許可的事。他把政權分為立法、司法、行政3個部分,並強調彼此的分立和約束:立法權必須操在人民代表手中,行政權則歸屬世襲君主,司法權由選舉產生的常任法官掌握。這個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後來成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憲法的理論基礎。孟德斯鳩的出發點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貴族和法院的特權,以此約束專制王權。他只希望改革君主制度,並不想徹底消滅它。但他批判封建專制暴政,痛責宗教迷信和奴隸貿易,宣揚人權、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等思想,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起過巨大的進步作用。

孟德斯鳩的學說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發生過影響。1904~1909年,嚴復將《論法的精神》一書,以《法意》為名譯成中文出版。孟德斯鳩於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什麼學說

準確說是“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律是什麼?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定義

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法律的其他解釋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3、相關法律名詞

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準。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權限,訴訟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裡,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編輯本段......

法律法規的含義是什麼

都是應遵守的法,憲法是母法,憲法之外

法律是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這一最高權利機構制訂的法,是效力較高的法,是上位法

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法,效力低於法律。法規都是在法律範圍內做的具體規定。

當法律與法規出現衝突時,法律優先於法規適用。

基督教中罪的含義是什麼,罪的標準又是什麼?

一、罪的希臘字在新約中譯作“罪”、“罪人”、“犯了罪”、“犯罪的”等等。

1、哈瑪壇奴(harmartano)——犯罪、錯誤、不中的(即射不中目標)。

2、哈瑪提瑪(hamartema)—— 一種罪、犯罪(罪惡的意念)

3、哈瑪提阿(hamartia)——罪、錯誤(犯罪的罪惡行為)、贖罪祭。

4、哈瑪拖拉斯(hamartolos)——非常有罪的、作惡的。

5、按那瑪提塔斯(anamartetos)——沒有罪。

6、帕熱帕拖瑪(paraptoma)——跌倒、犯罪、過犯。

7、蒲若瑪壇挪(proamartano)——以前犯罪,或公然犯罪。

8、帕熱拜挪(parabaino)——違犯。(中文和合本聖經沒有譯出此字)。

9、帕熱拜西斯(parabasis)——過失、犯罪、過犯、逾越(越過禁區、界限之意)。

10、帕熱巴提斯(parabates)——犯法者。

11、按挪彌阿(anomia)——不法、反抗。

12、俄腓力提斯(opheiletes)——欠債者。

二、解釋

看過以上所列,揭穿了罪的原形。“犯罪”,就是侵犯上帝旨意所定的善惡界限。“錯誤”就是迷失了,離開了正路。“不中的”(射不中目標、標的。標的表明上帝的榮耀),就是在上帝的理想要人類所達到的優美品格上失敗了,未能中的,而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過犯”,就是隨從己意擅越上帝所定的範圍。“罪惡”就是違犯了宇宙間的倫理秩序。“虛妄”與“悖逆”,就是因著驕傲與放縱而藐視神權。“不法”就是道德與靈性的叛亂。“不信”,就是攻意侮辱上帝的信實。

聖經追溯罪的來源是出乎撒旦,並告訴我們罪是如何進入世界,罪如何造成了這萬惡的人類歷史。聖經又顯明基督被釘十字架是上帝對付罪的方法,一面對付罪行,一面對付人的本性,就是罪性。

除聖經以外,就無從使人明白罪惡的可怕、可恥、可惡。其他宗教中大有名望的道德家所論的,不過看罪為愚昧、無知、不幸、軟弱——很少以罪為必須遭審判受罰的。他們論罪的醫治,不過是使人的身心受教育、得文化,豈知歷史好像是故意惡作劇,正在文化最盛的時候,偏是世界道德墮落最深的時候;文化最發達的國家,正是道德最敗壞的國家。

三、定義

聖經用那些字是本著它們自然的意思。罪(並聯屬的“違法”等字)在聖經中,我們看出有以下各方面:

1、罪是一種違背上帝旨意的動作(參羅2:23)無論只有心思,或與心思連帶的一種外在行為,皆稱為罪。例如:徒5:3.

2、罪是一種本質(參羅5:19)。人並非因犯了罪才成為罪人;相反,人犯罪乃是因人生來就是罪人。即使在信徒身上,罪的本質仍然活躍,唯有靠內住的聖靈大能才能將它制伏。

3、罪是一種狀態(參羅3:9,加3:22)。上帝已宣告,猶太人和外邦人完全在罪之下,沒有公義、沒有良善,該被定罪。在這絕望的情況下,唯一能解決的方法,就是信靠上帝在基督耶穌裡所顯明的豐富恩典。

因此我們可以下一真確的定義說,凡違犯或不合乎上帝所已經啟示的旨意的都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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