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優秀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容錯糾錯機制是運用法治思維來破解改革發展難題的微觀制度設施,內在地統一於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中。下面小編分享了,供你參考。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1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說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這一句話對於廣大基層幹部而言,猶如一顆“定心丸”。何謂“容錯機制”?這本是工程設計中的一個術語,借用到幹部管理中來,表達的是,對那些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的官員,在改革創新的道路上所犯下的錯誤組織要寬容。其目的在於打造寬鬆環境,激發官員們改革創新的熱情,讓改革創新者輕裝上陣,一心一意推進改革,心無旁騖從事創新。

  當前社會改革環境不夠寬鬆,部分幹部滋生“多幹多錯、少幹少錯、不幹不錯”的心理現狀,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的提出,其目的就是為了改變這種“不敢作為”的情況,讓幹部不再畏首畏尾,成為一名“能作為、敢作為”稱職幹部。但在這一機制的具體操作中,卻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保證容錯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

  “容錯”雖然是針對幹部的,但是在制定具體準則時,應廣泛聽取群眾的心聲。各地方可根據地方實際,通過本轄區統一發放調查問卷、召開街道、村級幹部座談會等方式,重點圍繞建立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樣甄別錯誤、怎樣具體糾正錯誤等問題進行探討,收集意見和建議,並形成調研報告,最後在此基礎上建立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實施辦法,通過調研保證這一機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二、明確“錯誤”細則。

  如何避免容錯免責成為幹部違法亂紀的“保護傘”,如何有效地保護創新探索者的積極性,首先我們應該從目的、方向,看其行為的出發點是否為了改革發展這幾個方面來甄別“錯誤”。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其次,“錯誤”發生後,對於黨員幹部在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失敗是對其從輕、免予問責及時補救,都需進行具體的細化,並制定糾錯辦法,讓“糾錯”有據可依。

  三、接受群眾監督。

  基於“容錯糾錯機制”的特殊性,政府應在出臺容錯糾錯細則後,在各大媒體進行公開,講解容錯糾錯機制內涵,避免群眾對於這一機制的誤解,讓廣大群眾明白這一機制的建立是為了保護黨員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積極性,而非屬包庇政府官員的違規行為。當啟動了容錯機制後,政府應公開容錯糾錯事情來龍去脈,給幹部和群眾一個交代,接受幹部群眾監督。

  “惟其艱難,方顯勇毅;惟其篤行,才彌足珍貴。”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意義重大。在容錯糾錯機制執行過程中,各地方應從實際出發,及時總結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為廣大基層幹部更好地改革創新、促進發展提供保障。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2

  “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十三五”規劃戰役部署,四川省委關於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的決定,都要靠基層幹部去貫徹落實。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最後五年倒計時,各項改革事業進入攻堅期,任務重、難度大,風險也隨之加大。

  於此背景下,基層幹部要幹事就免不了出錯。更何況,一些探索的對錯,要由實踐、時間去檢驗。不允許犯錯,或一有小錯,就被揪住不放,那麼只會阻止探索創新。建立容錯機制,就是要給幹部、尤其是基層幹部以“試錯權”,旗幟鮮明地鼓勵和保護改革創新的幹部,使他們成為勇於拼搏的實幹者。

  容許犯錯一直在說,為何仍有極少數基層幹部怕幹事、怕出事?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容錯一直停留在口頭上,沒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機制。哪些錯容許,容許到什麼程度,上下都不明確;一些錯以前容許,後來又不容許了;甲地容許,乙地又不容許……難免讓人無所適從。

  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本身也是負責擔當的體現。在一線衝鋒陷陣的黨員幹部,最怕在誤解和非議面前孤立無援,找不到組織,也看不見領導,在組織面前道不了實情、在領導面前說不了心聲。只有堅持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才能引導廣大幹部做銳意創新的戰鬥員、深化改革的踐行者、推動發展的實幹家。要樹立事業為上、注重實績實幹的用人導向,建立精準、規範、科學、多維的政績考核體系,大力選拔想幹事能幹事、謀改革善改革的幹部,堅決調整不擔當不作為的幹部。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清肩負的責任,努力當好廣大幹部敢於擔當的支持者、鼓勵者和堅強後盾。

  只有將容錯形成機制,明確容許的界限、尺度、標準,以及一系列申報、受理、核實、審定、報備等程式,才能在新常態下,為基層幹部敢想敢幹進行制度性兜底,使其勇於上陣、大膽開拓、少些顧慮。

  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本身也是負責擔當的體現。在一線衝鋒陷陣的黨員幹部,最怕在誤解和非議面前孤立無援,找不到組織,也看不見領導,在組織面前道不了實情、在領導面前說不了心聲。只有堅持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才能引導廣大幹部做銳意創新的戰鬥員、深化改革的踐行者、推動發展的實幹家。要樹立事業為上、注重實績實幹的用人導向,建立精準、規範、科學、多維的政績考核體系,大力選拔想幹事能幹事、謀改革善改革的幹部,堅決調整不擔當不作為的幹部。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清肩負的責任,努力當好廣大幹部敢於擔當的支持者、鼓勵者和堅強後盾。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3

  近日,貴州銅仁市出臺《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重點圍繞“防錯容錯糾錯”三個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錯於前。從強化日常思想教育、規範重大事項決策程式機制以及堅持依法依規辦事等方面入手,堅持抓早抓小、注重預防,民主集中、科學研判,切實做到“防範於未然”。

  俗話說:人無完人,金無足赤。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對於我們每一位普通黨員幹部來說,在幹事創業的過程中,或多或少難免會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馬失前蹄”。是明知故犯、貪汙腐敗,違反黨紀國法的有心之過,還是一心為民、敢於擔當,狠抓基層改革的無心之失,卻不能簡單粗暴的“蓋棺定論、一棍子打死”。

  曾聽說過這樣一個“效應”:說經常洗碗的人難免偶爾失手將碗打破,自責之餘,旁邊不幹活的人也不依不饒:“怎麼這麼不小心?”幹半天活卻因為小失誤落埋怨、受責備,有人把它歸結為“洗碗效應”。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洗碗效應”的例子並不鮮見。有的黨員幹部心繫群眾,一身幹勁,敢闖敢幹,夙夜在公,卻因幹事創業過程中的一些“無心之失”被貼上了“問題幹部、帶病幹部”的標籤,幾年的功勞“一筆勾銷”不說,從此再無晉升盼頭。有的黨員幹部抱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沒錯”的“混日子”心態過上了“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平淡生活”,本職工作不管不顧,見人嘻嘻哈哈極盡客套反而平步青雲。長此以往,難免會讓部分幹事創業的實幹型幹部心灰意冷,產生沉重的心理包袱。

  古語有云:“不以一眚掩大德”“不以二卵棄干城之將”。 評價判斷一個幹部的好壞,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抓住一個缺點和一次過失就戴著“有色眼鏡”看人,全盤否定。此次貴州銅仁市出臺的《幹事創業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本著鼓勵幹事創業、區別對待過錯的原則為勇立潮頭幹事創業的先行者戴上“護身符”,吃下了“定心丸”。《辦法》明文規定,對在黨紀國法範疇內,出於公心,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申請容錯免於問責。

  《容錯辦法》讓黨員幹部輕裝上陣。《辦法》中明確的容錯糾錯條件和9種情形無疑是幹事創業者們在改革創新實踐探索中的“免死金牌”。對於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與偏差,有了《辦法》的保駕護航,再也不是以往的匆忙下結論、扣帽子,而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一心為民,積極作為又主動補救的給予容錯甚至免責,徹底解除了黨員幹部的“後顧之憂”,激發了他們幹事創業的內生動力,讓他們能輕裝上陣,毫無顧慮的全身心投入到黨和人民的事業中去。

  但得眾生皆得飽,不辭嬴病臥殘陽。當前我們正處在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作為人民群眾“主心骨”的黨員幹部,要徹底摒棄束縛自身幹事創業手腳的個人得失,滋養夙夜在公、無私奉獻的民族大義和家國情懷,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大膽的幹事創業、改革創新,才能助推“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早日到來。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篇4

  容錯糾錯機制:

  “為創新者容錯,為擔當者容錯,為實幹者容錯,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幹部沒顧慮、有舞臺。”

  為創新者容:允許失敗、寬容失誤,只要你敢闖敢幹,為新問題、新情況提出全新思路和措施。

  為擔當者容:遇事主動化解、勇於擔當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於迎難而上。

  為實幹者容: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民生等工作中積極主動,從基層做起。

  整體把握容錯機制的基本內涵,需要明確如下幾點:一是容錯的基本前提是堅持依法秉公用權。這裡的“錯”不是一般性的違法亂紀,而是依法秉公用權中的“探索性偏差”和科學決策基礎上的“探索性失誤”。所謂依法,即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反之,則為違法或違紀。以此來準確區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的界限。所謂秉公,即不以謀取私利為目的,反之,則為徇私或腐敗。

  以此來準確區分負責與懈怠、為公與為私的界限。也就是說,只有在“依法”和“秉公”範圍內的“偏差失誤”方可以得到合理包容,且不做負面定論或從輕減輕處理。二是“容錯”是為了更好地“糾錯”。容錯不是出於偏袒或護短,而是讓廣大幹部卸下精神包袱,直面矛盾和問題本身,根據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時調整實踐方案和工作思路,努力實現預期改革和發展目標。容錯是為了更好地化解改革發展中潛在問題和矛盾的緩衝機制,而不是無目的、無原則、無根據的包庇和縱容。三是堅持“他者容錯”與“自我糾偏”的權責統一。容錯的主體主要是權力組織部門及其法律制度依據,而不是當事人的自我解脫和責任推卸。糾偏的主體主要是行為當事人,而不是指向相關組織領導部門。

  在一定意義上說,容錯糾錯機制是運用法治思維來破解改革發展難題的微觀制度設施,內在地統一於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中。

  一是對於什麼樣的“錯”能“容”,不是某一領導說了算,而是要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統性和複雜性,改革發展領域的層次性和地域性,需要諸多中觀和微觀的子社會工程。針對不同型別、領域、層次的子專案,在著力推進省域經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完善地方性的法規機制及其評價指標,對偏差失誤的程度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是關於“錯”究竟如何來“糾”,不能由當事人說了算,而是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法治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克服人治的隨意性,保證制度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對偏差失誤的具體評判要依據“法”,如何具體糾錯改正也要遵循“法”。針對不同型別、領域、層次的具體專案,對於糾錯改正的責任主體、基本依據、糾偏進度、過程考核、獎懲舉措、保障機制等予以明確規定。

  三是推進容錯糾錯機制的常態化,不能是短期個別之舉,而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程序中長期落實。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治理,需要在國家巨集觀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探索一些地方性的微觀機制來落實中央的政策規定,解決地方性改革發展問題。因此,需要在全面建設“法治陝西”過程中長期落實,在落地生根中形成陝西地方治理法治化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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